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云南省国际标准舞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全称为:Ynnan Ballroom Dan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YBD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云南省从事国际标准舞教育研究,推动国际标准舞事业发展的教师、舞者、舞蹈组织、舞蹈教育、舞蹈文化传播机构、舞蹈健身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经营管理者组成的云南省民间组织。
第三条 宗旨:继承发扬国际标准舞文化,普及国际标准舞教育,提高国际标准舞技能,扩大云南省国际标准舞在全国的影响力,提升云南省国际标准舞在全国的地位,推动云南省国际标准舞在本省范围内的发展,促进省内各地区之间的国际标准舞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同行之间的团结和友谊,为增进人民健康美丽,美化生活,促进地区和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云南省文化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民政厅作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彩云北路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7号写字楼1013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开展国际标准舞信息咨询服务、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2、制定国际标准舞的教学、比赛、评审、计分规则;制定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国际标准舞教材;
3、按照行业标准,组织国际标准舞比赛和文艺交流;制定和编辑国际标准舞教材;组织、开展、实施国际标准舞培训、考评、指导,支持和协助云南省各地区之间互派师资进修学习。提高会员的学术和艺术水平,推动我省国际标准舞事业的繁荣与进步;
4、支持和协助会员之间进行经济、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方面的交流,开拓国际标准舞职业教育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5、遵照国家有关外事规定,组团或派出舞者及评审出国参加比赛、进行表演和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外优秀舞者、资深专家来滇进行比赛表演和举办学术讲座;
6、出版资料、刊物,建立网站,指导会员的业务活动并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7、开展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委托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权威部门授予证书的高级、中级、初级国际标准舞教师;
4、在国际标准舞领域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和艺术修养,成绩优 秀,思想品格健康向上的国际标准舞学习者;
5、国际标准舞行业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的经营管理者,国标舞专业、业余培训学校教师;
6、国际标准舞热心爱好者。
(二)单位会员:云南省各地区国际标准舞专业、业余培训学校、教学艺术研究机构、国际标准舞用品生产企业、国际标准舞宣传推广机构等组织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一个单位会员或者两个个人会员介绍;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向社 会公开招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领导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在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持有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相等时,由会长(主席)裁决。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主席)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单位会费 4000元/年 个人会费 12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际标准舞是指国际上正式开展的摩登舞、拉丁舞、交谊舞以及经国家文化部审定的归类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02月0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